<pre id="evknu"></pre>

      <pre id="evknu"></pre>
      <p id="evknu"></p>
    1. 新百倫9800萬商標案二審改判判決書

      作者:admin  發布時間:2016/6/24 15:27:47  瀏覽次數:7251
          623日下午3:00,“新百倫”商標案二審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四樓大法庭進行公開宣判。
        合議庭成員:
       
        徐春建、張學軍、邱永清、鄧燕輝、岳利浩
       
        二審爭議焦點:
       
        1.周樂倫對“新百倫”商標是否實際使用并獲得一定知名度;
       
        2.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標識是否享有企業名稱權、未注冊在先商標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新百倫”商標是否為周樂倫惡意搶注;
       
        3.新百倫公司在產品銷售和宣傳中使用“新百倫”標識是否構成侵權,即該使用屬于合理使用,還是商標性使用,是否會導致公眾誤認;
       
        4.一審法院確認的9800萬元賠償數額是否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5、本案應否中止審理。
       
        新百倫公司認為:
       
        “New Balance”公司擁有第35類廣告和銷售項目“推銷(替他人)”等服務上的“新百倫”注冊商標,公司組合使用“NEW BALANCE/新百倫”“NB/新百倫”或“New Balance新百倫及NB圖形”標識,不會與周某“百倫”商標產生混淆,且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等商標享有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屬于合理使用其在先字號權的行為。新百倫公司還認為,新百倫公司在不存在主觀惡意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直接以新百倫公司因侵權所獲盈利來計算賠償數額,屬適用法律錯誤。并認為,周某存在惡意搶注商標行為。
       
        被上訴方則認為:
       
        “百倫”“新百倫”商標經由善意合理的方式取得,即便經異議程序仍獲國家商標局注冊,權利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的使用構成商標性使用,依照商標法規定,構成對周某“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的侵權。并認為,新百倫公司所謂的在先權利和第35類的注冊商標的抗辯均不成立,新百倫公司的上訴請求應依法予以駁回。
       
        二審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4號民事判決第一、三、四、五項;
       
        二、撤銷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4號民事判決第六項;
       
        三、變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周樂倫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500萬元;
       
        四、駁回周樂倫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分別為人民幣535155元、531800元,共計人民幣1066955元,分別由周樂倫負擔人民幣213380元,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853525元,廣州市盛世長運商貿連鎖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50元。
       
        周樂倫已向原審法院交納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35155元、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535155元,原審法院應退回周樂倫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21775元,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廣州市盛世長運商貿連鎖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分別向原審法院繳納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21775元、50元,本院退回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5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亚洲色图欧美色图免费在线观看
      <pre id="evknu"></pre>

        <pre id="evknu"></pre>
        <p id="evknu"></p>